問: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項目相關人員連續六個月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嗎?
答:不可以。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項目技術人員連續六個 月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意味著投標人存續期至少六個月以上,違反了《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 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