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可以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嗎?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沒有明確規定供應商不能超經營范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民法典》 一百四十三條、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因此,供應商是可以超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 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 72 7號):
一、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
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經營范圍由其章程確定,并依法按照相 關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以向社會公示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招標人 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 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 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 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 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 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 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證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